某縣供電局26名抄表工勞動糾紛案
承辦律師:侯曾育律師,廖強律師
由于貴州地域的特殊性,供電局以及下屬供電所的工作人員無法在廣大農村完成電表抄表收費工作,因此當時普遍的做法都是將各個鄉村的抄表工作承包給當地的村民,村民每個月負責自己生活片區的抄表工作,然后根據完成的抄表數量領取一定的報酬,這樣的方法雖然比較實際的解決了農村地區的抄表工作,但是由于供電局與農村抄表工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很有可能給當地供電局帶來勞動爭議的訴訟。
2013年10月,某縣各個鄉鎮的26名電表抄表工將某縣供電局告上某縣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要求仲裁委認定他們與某縣供電局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要求仲裁委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并為他們辦理社會保險。需知,如果這26名抄表工的仲裁請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那么整個某縣縣城還有幾百名的抄表工都會對某縣供電局進行勞動仲裁,而且本案又涉及到農民工這一個社會敏感話題,該案的風險非常之大。
案件發生時,我所正好是某縣供電局的法律顧問,在本案發生之前,我所就已經發現了農村抄表工與供電局之間所存在的訴訟風險,經我所建議,某縣供電局在2012年就改變了以往的與抄表工直接簽訂“勞務合同”的工作方式,而是將全部的農村抄表工作整體發包給了某縣縣明輝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輝公司),在由明輝公司與各個抄表工簽訂《勞務承包合同》,而為了保證抄表工在工作中的安全,由明輝公司為他們統一購買商業保險。通過這樣的方式,供電局只需要按照與明輝公司之間的合同支付費用即可,不在和抄表工之間存在任何關系,同時也解決了抄表工在接觸電表工作時的安全隱患問題。
本案于2013年11月開始開庭審理,歷時整整一個月,在這一個月的訴訟過程中,我們針對本案的特殊情況,主要向仲裁庭提出兩個觀點:第一、在2012年之前,各個抄表工與供電局之前存在的是一種勞務承包關系,而并非勞動關系,抄表工僅以其完成的抄表數量向供電局領取報酬,他們并沒有在供電局領取工資,也不用遵守供電局的各項規章制度,也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和供電局之前不存在任何身份隸屬關系;第二、如同前文所述,在2012年以后,某縣供電局將全部的抄表工作整體發包給了明輝公司,再由明輝公司與各個抄表工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此時某縣供電局和抄表工之間已經不存在任何關系,因此勞動仲裁委應當駁回其仲裁請求。
最終,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采納了我們的代理意見,26名抄表工的仲裁請求被全部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