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于去年向張某借款20萬元,主要用于做生意。當時與其簽訂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各一份,并經公證處公證,約定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2014年11月10日,債權人張某把對我享有的20萬元債權及利息、實現債權費用等權利轉讓給梁某,并通知了我。我在2015年1月1日向梁某履行了還款義務,清償了該筆債務的本金及利息。還完錢后,我多次要求張某、梁某協助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解除手續,但都未果。請問我如何要求二人協理辦理該押登記解除手續?
答: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來看,你名下的房屋設定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經實現,抵押權人應協助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的解除手續。由于債權已轉讓,這也需要債權受讓人梁某的協助。對于此糾紛,你可以與張某、梁某先行協商,請求二人協助。如果他們不協助,你可以把二人一同起訴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協助你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解除,法院將會作出裁判,責令其在限期限履行協助義務。到時如果還不履行裁判義務,則法院會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重者還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刑事懲罰。 |